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 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 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条文要义 土地经营权作为用益物...
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在合同期内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 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条文要义 土地经营权是用益物权,通过转让而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人,是 用益物权...
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 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条文要义 土地经营权,是建立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三权分置制度之上产生 的权利...
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三十八条:承包地被征收有权获得补偿
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 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条文要义 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时,在该土地 上设立的...
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三十七条: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要义 最初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是将其作为债权对待的,没有赋予土 地承包经营权人物权人的地位,...
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三十六条:承包土地调整
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 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条文要义 农地所有权...
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三十五条: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 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条文要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是对方取得土地承包经...
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 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 建设。 条文要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互换、转让方式进行流...
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方式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 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条文要义 ...
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三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 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 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 承包。 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