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 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 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 者与该债权有...
《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三十六条:未到期债权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 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 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 人的相对人请...
《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到期债权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 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 属于债务人自...
《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三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合同职权
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条文要义 这一规定是对《合同...
《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三十三条:情事变更原则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 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 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 方重新协商;...
《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主体其他变动不得拒绝履行
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 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条文要义 合同主体的姓名、名称的变更,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三十一条:部分履行债务
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 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条文要义 部分履行相对于...
《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三十条:提前履行债务
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 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条文要义 提前履行,是...
《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二十九条:因债权人原因债务人中止履行或提存
第五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 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 物提存。 条文要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应当诚实守信,积...
《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二十八条:不安抗辩权行使及效果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 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 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 的行为表明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