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条文要义 遗嘱...
《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留份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条文要义 必留份又称必继份,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时,必须依法留给特定继承人、不得自由处分的遗产份额。本...
《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 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条文要义 ...
《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条文要义 公证遗嘱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公证形式订立的,有关订立程序和形 式都由法律规定的遗嘱。公证遗嘱与遗嘱公证不同:遗嘱公证是公证处 按照法定程序...
《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 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 效。 条文要义 口头遗嘱是...
《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 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 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条文要义 录音录像遗嘱是一种新型的遗嘱方式,是指以录音...
《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条文要义 打印遗嘱是指遗嘱人通过电脑制作,用打印机打印出来的遗嘱。在 电脑应用普及之后,...
《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 明年、月、日。 条文要义 代书遗嘱亦称代笔遗嘱,是指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形式。遗嘱人 ...
《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 明年、月、日。 条文要义 遗嘱是指自然人在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自己的财产处分作出意思 表示,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
《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继承和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 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