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 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 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四十一条:执行和解
第二百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 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 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四十二条:执行担保
第二百四十二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 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被执行 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 财...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四十三条:执行承担
第二百四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 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被执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债务履行...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四十四条:执行回转
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 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 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释义】 本条是...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四十五条:调解书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调解书执行的规定。 调解书是人民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后制作的法律文书,具有与判决书 同等的法律效力。 因此,一方当...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四十六条:民事执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 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 我国 宪法第 134 ...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四十七条: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 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四十八条:仲裁裁决执行
第二百四十八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 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四十九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 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 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