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法院在监督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发现下级法院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 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监督期间的暂缓执行与恢复执行
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应同时指定暂缓执行的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一 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经院长批准,并及时通知下级 法院。 暂缓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法院恢复执行。...
不落实监督意见的责任
下级法院不按照上级法院的裁定、决定或通知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 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