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期限,依据内 地法律确定。
申请不予执行澳门仲裁裁决案件的处理
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认可: (一)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律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属于无行为 能力的;或者依当事人约定的...
对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的执行费用交纳
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 裁决的安排》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根据内地法律的规定,交纳诉讼 费用。
对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的执行申请与撤销申请竞合的处理
一方当事人向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被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且提供充分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中止 执行。 根据经认可的撤销仲裁裁决的判决、裁定,执行法院应当终结...
对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的执行申请的处理
受理申请的法院应当尽快审查认可和执行的请求,并作出裁定。
对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的执行财产保全
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 按照内地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对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的执行公共机构作成或公证的文书认证的免除
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限公共机构(包括公证员)作成的文书正本或者经公 证的文书副本及译本,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 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时,可以免除认证手续在内地法院使用。
对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的执行一般规定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 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 有关法院民事判决。
对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的执行可予认可和执行民事判决的范围
本部分规范所称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 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等。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在刑事案件中作出的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生效判决、 裁定、和解笔录的,...
对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的执行认可和执行申请或直接执行申请的处理
申请人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先按照 认可程序进行审查,裁定认可后,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 申请人直接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一并提交认可申请;坚持不申 请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