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一)根据内地法律,判决所确认的事项属于内地法院专属管辖; (二)在内地法院已存在相同诉讼,该诉讼先于待认可判决的诉讼提起,且 内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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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的执行不服认可与否或执行行为的救济
法院就认可和执行判决的请求作出裁定后,应当及时送达。 当事人对认可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复议;对执行 中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内地法律的规定,向相关法院寻求救济。
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的执行认可的判决的效力
经裁定予以认可的判决,与内地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判决有给付内容 的,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的执行部分认可与执行
内地法院不能对判决所确认的所有请求予以认可和执行时,可以认可和执行 其中的部分请求。
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的执行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按照内地法律关于 财产保全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的执行认可和执行程序对另诉的排除
在内地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期间,或者判决已获认可和执行,当 事人再行提起相同诉讼的,内地法院不予受理。
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的执行公共机构作成或公证的文书认证的免除
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互相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 决的安排》,由一方有权限公共机构(包括公证员)作成或者公证的文书正本、 副本及译本,免除任何认证手续而可以在对方使用。
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的执行费用交纳
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互相认可和执行民商 事判决的安排》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应当根据内地法律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执行费用。 申请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获准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的执行法律适用原则
对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除《最高人民法院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 互相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规定的以外,适用内地的法律规定。
对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的执行一般规定
内地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及仲裁员按照澳门特别 行政区仲裁法规在澳门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 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该安排没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