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 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登记离婚程序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 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条文要义 登记离婚的程序是: (1)申请。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的,必须...
《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登记离婚冷静期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 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
《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登记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 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 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条文要义...
《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兄弟姐妹相互之间扶养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 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 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相互扶养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 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 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
《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否认亲子关系和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 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条...
《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 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条文要义 继子女是指丈夫对妻与前夫所生子女或妻子对夫与其...
《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 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条文要义 非...
《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和子女相互享有继承权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父母和子女相互享有继承权的规定。 父母和子女都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不仅如此,民法典第1127条还规定,父母和子女都享有第一顺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