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 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 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 行管理的业主...
《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变为不定期合同
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 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 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
《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四十七条:业主续聘或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
第九百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 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
《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解聘物业服务人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 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 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
《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四十五条:业主装饰装修、转让、出租等应事先告知
第九百四十五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 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
《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向物业管理人支付物业费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 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 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
《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公开履行管理职责情况及报告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 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 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 并向业主大会...
《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职责范围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 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 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 业主的人身、财...
《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委托第三人管理部分专项服务事项
第九百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 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 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
《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四十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业主选聘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衔接
第九百四十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 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条文要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