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 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条文要义 债权人对债务人处分债权、财产危及其债权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是 为了保护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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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有偿处分财产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 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 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 权人可以请求...
《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条件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 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 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三十七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方法及结果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 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 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 者与该债权有...
《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三十六条:未到期债权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 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 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 人的相对人请...
《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到期债权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 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 属于债务人自...
《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三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合同职权
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条文要义 这一规定是对《合同...
《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三十三条:情事变更原则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 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 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 方重新协商;...
《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主体其他变动不得拒绝履行
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 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条文要义 合同主体的姓名、名称的变更,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三十一条:部分履行债务
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 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条文要义 部分履行相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