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院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按内地法律程序处理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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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的执行申请不予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件的处理
在内地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人民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 (一)仲裁协议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律属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形;或者 该项仲裁协议依约...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的执行费用交纳
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在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根据内地有关 诉讼收费的办法交纳执行费用。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的执行适用时点
1997 年 7 月 1 日以后申请执行在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按《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执行。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的执行1997 年 7 月 1 日至 2000 年 8 月 1 日之间裁决的执行 申请
对 1997 年 7 月 1 日至 2000 年 8 月 1 日期间因故未能向内地法院或者香港特 区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在 2000 年 8 月 1 日后六 个月内提出;如申...
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的执行可予认可和执行的范围
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适 用《最高人民法院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互相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 排》。 该安排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
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的执行申请认可和执行
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有管辖 权的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的执行管辖
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 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 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的执行管辖竞合
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 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 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待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
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的执行申请书的内容
请求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及住所;为法人或 者其它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及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 名、职务和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