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 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条文要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是对方取得土地承包经...
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 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 建设。 条文要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互换、转让方式进行流...
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方式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 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条文要义 ...
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三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 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 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 承包。 条文...
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 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 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条文要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