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 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 土地上的房屋以...
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五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
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 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 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条文要义 ...
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五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订立合同
第三百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 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 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条文要义 ...
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五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
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 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要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在国有土地上设定的用益物权,具有重要的...
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五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等所有权关系
第三百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 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 的除外。 条文要义 在不动产权属关系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
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四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百四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 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条文要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 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 的名称和住所...
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四十七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式
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 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 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 价的方式出让...
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四十六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要求
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条文要义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四十五条: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 者地下分别设立。 条文要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上分层设立,在地表上设立的叫建设用 地使用权,在地表之上和地表之下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