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四百四十一条:有价证券质权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 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 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条文要义 ... 2024年3月24日33评论有价证券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