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六十五条 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 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条文要义 ...
《民法典》详解 – 第四百四十五条:应收账款质权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 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 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 偿债务或者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