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 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 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 者与该债权有...
《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三十六条:未到期债权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 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 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 人的相对人请...
《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到期债权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 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 属于债务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