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 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条文要义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债 因混同而消灭,系基于债...
《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七十五条:免除
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 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条文要义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者部分消灭债的...
《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七十四条: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和期限
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 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
《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七十三条:提存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承担规则
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 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 负担。 条文要义 按照民法典第571条第2款规定提存成立的,...
《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七十二条:债务人提存后通知义务
第五百七十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 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条文要义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变价款提存后,负有通知义务,应当及时通...
《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七十一条:提存成立及效果
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 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条文要义 提存成...
《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七十条:提存及条件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 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
《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六十九条:合意抵销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 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条文要义 合意抵销,也叫约定抵销、意定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基于协议而 实行的抵销。 ...
《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六十八条:法定抵销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 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 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 除外。 当事...
《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消灭后其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 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条文要义 合同消灭后,不影响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这是因为, 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