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列举性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 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 2024年4月1日23评论侵害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