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人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 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公职监护人的... 2024年2月25日55评论公职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