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广告需谨慎

招聘广告需谨慎

 

某日,甲公司发布招聘广告公开招聘外卖快递员,承诺:员工月平均工资6000元以上,工资由“基本工资2000元+食宿补贴300元+话费补贴100元+全勤奖50元+收派件提成+绩效奖”构成……提供油补,每月300元至900元。吴某看到上述招聘广告后,前往甲公司面试。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按基本工资2000元/月+计件提成,计件提成按甲公司绩效考核制度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html

一年后,吴某向甲公司发出离职申请,后以甲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加班费、油补、食宿、话费补贴等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费用及经济补偿金。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html

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提交了甲公司招聘广告APP截图,以证明其工资组成部分包括各项目补贴。甲公司答辩称广告仅仅是招聘噱头,不应作为事实依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html

法院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甲公司在招聘广告中载明的各项补贴项目系其对被招聘人员关于工资待遇等的承诺,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予以履行。最终,法院根据甲公司在招聘广告中的承诺条件,对赵某主张的食宿补贴、油补、话费补贴等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予以支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html

律师建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html

招聘广告的承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应依据相关法律的一般理论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劳动合同也应遵循要“要约 - 承诺”的合同成立模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html

依据《民法典》: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html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html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html

(一)内容具体确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html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简言之,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要约有成立合同的具体确定的内容,经相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而要约邀请则不必也不应具备满足合同成立的内容,要约邀请本身对发出者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因此,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发布招聘广告仅仅是希望不特定对象向自己发出订立劳动合同的要约,因此属于要约邀请,不构成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招聘广告的内容明确具体,具有一经劳动者承诺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则有可能被认定为要约,比如,案例中对工资待遇的承诺。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来看,在劳动合同订立、进行、终止过程中也是要遵守的。因此,用人单位切莫在招聘广告中做出夸大或不实承诺,以免被认定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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