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背叛国家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本罪原在 1979年《刑法》第91条规定,罪名为"背叛祖国罪"。1997年《刑法》第102条将"祖国"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因而罪名也相应地改为"背叛国家罪"。
背叛国家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必须为中国公民,即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但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自己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的行为会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
背叛国家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犯背叛国家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依照第 11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依照《刑法》第 56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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