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 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9 号)(以 下简称《意见》),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该《意见》明确了:
1.质押权人可自行变价质押股票:质押股票在系统中被标记后,质权人持 有证明其质押债权存在、实现质押债权条件成就等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以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在质押债权范围内变价股票的,应当准许, 但是法律、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将债务人在证券公司开立的 资金账户在质押债权、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总额范围内进行冻结后,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在系统中将相应质押股票调整为 可售状态。质权人申请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变价股票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 损害案件当事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且在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 下,可以准许。质权人依照前两款规定自行变价股票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 登记结算相关业务规则。
2.法院冻结质押股票,协助执行书上将记载如下信息: 明确案件债权额 及执行费用,证券账户持有人名称(姓名)、账户号码,冻结股票的名称、证 券代码 ,需要冻结的数量、冻结期限等信息。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0.html
3.前款规定的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以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总额除以每 股股票的价值计算。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 票市场行情 ,一般在不超过 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 需冻结的质押股票将被“标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受理人民法 院的协助冻结要求后,应当在系统中对质押股票进行标记,标记的期限与冻结 的期限一致。其他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要求对已被标记的质押股票进行 冻结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按轮候冻结依次办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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