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规定

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共 21 种情形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申请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 4 种情形:

        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继承人、受遗赠人 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此 时,可将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追 加为被执行人。但若前述主体放弃继承或者受赠人放弃受赠,则可直接执行遗产。
       但是有一种特殊情况需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 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在代管财产 范围内承担责任,故可将该财产代管人追加为被执行人。
        3)自愿为被执行人代偿债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后又未能履行 执行和解的,可将该代偿人追加为被执行人。
        4)被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被变更该第三 人为被执行人。

(2)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申请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共有 17 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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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合并后存续或新 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可申请追加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被注销营业执照,在工商局承诺就该被执行人未能清理债权 债务承担责任的股东或其他人员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4)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的债务,可追加该企业的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 行人。
         5)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追 加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6)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债务,有限合伙人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据此可追加未足额出资的 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7)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可以申请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反过来,当被执行人为法人的,在该法人的财 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而无需申请追加该 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
          8)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 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对该其 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
          9)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的发起人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10)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4.html

可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并在其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 担责任。
        1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 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可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 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并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12)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 被执行人。
        1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 算,可追加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并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14)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 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 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债务,可申请追加该股东、出 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并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15)第三人向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可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且其在承诺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16)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 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追加 接收其财产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且在其接收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17)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变更后的主体)。

        上述追加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主要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4.html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执行人的前任配偶,若夫妻离婚后,对财产没 有进行分割的,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名下的财产及被执行人配偶名下 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可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但是在查封、 扣押、冻结后,执行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的前配偶,并告知其可依法提 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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