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 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民事权益依法保护原则的规定。 私权神圣原则是民法基本准则之一,指的是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地位神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侵犯。
这一原则的含义是:
(1)民事主体所有的民事权利都受到 民法的保护。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人格权和身份权,也包括财产 权利-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和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2)不仅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保护,而且合法的民事利益也受法 律保护。那些地位尚未上升到民事权利的民事利益,法律以法益的形式 进行保护,例如胎儿的利益、死者的人格利益等,尽管不能以民事权利 的形式保护,但是法律都依法以法益的形式予以保护,任何人、任何组 织不得侵犯。
(3)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神圣不可侵犯。民事主体享有 民事权益,是保障其行使民事权益的前提,地位极为重要。禁止任何组 织或者个人侵害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害他人的民 事权益,都要承担民事责任。
(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民 事主体可以行使请求权予以保护。民事主体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既享 有民事权利本身所包含的请求权,也会因侵权行为而产生侵权请求权。 行使这些请求权,就可以救济自己的损害,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8.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8.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