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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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最高原则,是指所有的民事主体在地位上一律平 等,没有任何一个民事主体的地位可以高于其他民事主体地位的基本准 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民事主体地位平 等的前提是人格独立和人格平等,因而任何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 等。平等的实现,体现为民事主体相互之间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 达自己的意愿,其合法的民事权益得到平等保护。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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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的含义是:
(1)民事主体的资格平等,即所有的民事主 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9.html
(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都 不具有凌驾于或者优越于他方的法律地位。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9.html
(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 权利和负担义务,平等地享有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 权、继承权、股权等民事权利,平等地承担民事义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9.html
(4)对民事主 体在适用法律时平等对待,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事主体平等地受到 法律的拘束,违反法律时平等地承担民事责任,对其不得有任何偏袒和 歧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9.html
(5)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当出现他人侵 害民事权益时,法律予以平等保护。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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