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定。 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在设立、变更 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要以各自的真实意志来表达自己意愿的民法 基本准则。
自愿原则的具体内容是:
(1)确立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具有最广泛的行为自由。意思自治原则的实质,就是赋予民事主体以意 思自由,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自由从事各种民 事活动,确定参与社会生活的交往方式,最充分地实现自己的价值。
(2)确立民事主体自由实施法律行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相互关 系。根据民法的一般性规定,民事主体通过自主协商而达成合意,并使 其具有优先于法律任意性规范的适用效力,据此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相 互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3)确立“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在 私法领域,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法律未设立明文禁止的规 范,民事主体即可为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事主体就可 以自由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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