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 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公平原则的规定。 公平原则,是民法针对民事权益确定的基本准则,是指对市民社会 的人身利益、财产利益进行分配,确定权利和义务时,须以社会公共人 的公平观念作为基础,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的基本准则。 公平是民法的最高规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感在民法上的体现。 在处理民事权利冲突和利益争执的纠纷时,公平原则是最基本的衡量标 准。
公平原则的含义是:
(1)基本要求是对民事利益分配关系达到均 衡,以实现分配正义。对民事主体进行利益分配,要体现公正、正直、 不偏袒、公道的特质和品质,以及公平交易或者正当行事的理念,保证 民法分配正义的实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2.html
(2)具体要求是民事主体依照公平观念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以实现交换正义。在民事利益交换中,体现民法的正义 要求,不得滥用权利,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造成不公平的后果。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2.html
(3)确定民事活动目的性的评价标准,以实现实质正义。判断民事活 动是否违背公平原则,主要是从结果上判断是否符合公平的要求,如果 交易的结果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除非当事人自愿接受,否则法 律就应当作出适当调整。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2.html
(4)是法官适用民法应当遵循的基本理念, 以实现裁判正义。民法是最充分体现公平、正义要求的法律,法官在适 用法律裁判民事纠纷时,应当严格依照公平理念作出判断,公正无私地 进行司法活动,保障裁判正义的实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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