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 实,恪守承诺。
条文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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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对诚信原则的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民法对具有交易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 活动确立的基本准则,是将诚实信用的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吸收到民法规 则中,约束具有交易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活动的行为人诚实守 信,信守承诺。故诚信原则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债法的最高指导原则, 甚至被奉为“帝王原则”。
诚信原则的基本功能是:
第一,确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包括: (1)行使民事权利应当以诚信为本,不滥用权利;(2)履行民事义务 应当恪守诚信,守信用,重承诺;(3)与他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法律关系,应当诚实守信,不欺诈、不作假,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3.html
第二,为解释法律和合同确定准则,并填补法律漏洞和合同 漏洞。诚信原则被贯彻于民法的各个环节,通行于民法的各个领域。在 解释法律和合同时,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在法律出现漏洞、规范不足或 者空白时,法官应当依据诚信原则作出补充;在合同出现漏洞时,也应 当依据诚信原则进行补充。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3.html
第三,依据诚信原则衡平当事人的利益冲 突。在当事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其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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