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 生态环境。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绿色原则的规定。 绿色原则,也称为环境生态原则,是指民法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 事活动时,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资源关系的 平衡,促进人与环境和谐相处的基本准则。
规定绿色原则为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在于:任何民事主体从事民事 活动,都须把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的基本精神,作为贯穿人格权、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以及侵权责任的基本准则。
民法典把绿色原则与公平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并列在一起,使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成为贯彻民法典始终的行为准 则,使人与资源的关系平衡,人与环境和谐相处。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遵循绿色原则的目的,就是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要贯彻绿色原则,不仅要严格执行侵权责任编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 定,更要在行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时,充分发挥物的效 能,防止和避免资源被滥用和环境污染,使有限的资源在一定范围内得 到更充分的利用,达到利益最大化。在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等方 面,也要体现绿色原则,缓解资源的紧张关系,使得在行使权利、利用 家庭财产以及在继承领域分配遗产时,采用最有利于发挥物的效能的方 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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