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 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民法法源的规定。 民法法源,是民法的表现形式。民法除了成文法之外,还有其他表 现形式,即成文法是普通法源,习惯与法理是补充法源。在民法的成文 法之外规定习惯和法理是民法的法源,是因为市民社会的生活过于复 杂,民事法律关系的种类纷繁多样,再完备的民法也不可能把全部市民社会的法律关系都概括进来,必定会有遗漏。因而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适用习惯处理民事纠纷;没有成熟的习惯作为习惯法时,应当用法 理予以补充。
本条在规定成文法是普通法源之外,规定了习惯是民法法源。在一 个请求权没有具体的成文法律、法规作为法律基础时,应当适用习惯作 为其法律基础。对于同一种类之事物,由多数人继续通行而视为准则 的,就是习惯。
在民事裁判中适用民事习惯作为请求权法律基础的规则是:
(1) 该请求权确系法律所未规定者,需要民事习惯予以补充。
(2)该民事 习惯具有通用性,被多数人所相信,并且在一定期间内就同一事项反复 为同一的适用。
(3)该民事习惯不违反民法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 公序良俗规则。符合这样要求的习惯,就是习惯法,就可以予以适用, 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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