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民法特别法及效力的规定。 民法普通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关于民法的集中的、专门的规定,即民 法典。其特征是:
(1)立法内容的完整性。
(2)立法方式的概括性。
(3)立法形式的完善性。
(4)适用范围的全面性。
民法特别法是指民法普通法以外的单行法律和其他非民事法律中规 定的民事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其特征是:
(1)表 现形式是民法典以外的法律规定,包括民法典以外的其他民事法律,以 及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2)具体内容与民法普通法的内 容不同。
(3)民法特别法的适用范围与民法普通法的不同。
我国的民法特别法分为两种类型:
(1)以法律形态出现的民法特 别法,以商法的地位最为显著,知识产权法本来就属于民法,《民法总 则》第128条规定所链接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主要 部分是民法特别法。
(2)其他非民事法律规定的民法特别法,例如 《土地管理法》大量涉及的是物权法的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等,都是民法特别法。
《立法法》第92条所规定的民法特别法的适用规则,是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1)对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法律规定优先适用。当一个具体 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作为民法特别法中的具体法律条款时,应直接适用 该法的民法特别法条款,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七天无理由退 货,就要直接适用。 (2)对于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这样的民法特别法本身就是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应依据这样的规定,直 接确定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双方的争议。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7.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