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民法典地域适用范围的规定。 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 力。民法的地域适用范围,也就是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民法的地域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范围上所具有的效 力。
任何国家都是根据主权、领土完整和法制统一的原则,来确定各种法律、法规的空间效力范围。民法的地域效力范围分为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
民法的域内效力,是指一国民法的法律效力可以及于该国管辖的全 部领域,而在该国管辖领域以外无效。一般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及于我国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但在确定某一个具体民事法律、 法规的效力时,由于制定、颁布民事法律、法规的机关不同,民事法律 规范适用的空间范围也不相同。凡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并颁布的法律,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 域的一切领域,例如我国驻外使领馆,我国航行或停泊于我国境外的船 舶、飞机等。 本条没有规定民法典的域外效力。
民法典的域外效力是指民法在其 制定国管辖领域以外的效力。在现代社会,法律一般不能当然产生域外 效力,但是随着国际交往的发展,为保护国家和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组织的利益,也可以在例外情况下产生域外效力。 后段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主要指的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主要涉及的是国际 私法问题,依照具体的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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