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 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产生,具有自然生命,区别于其他动物的 人。自然人是最典型的民事主体。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有一个员数, 法律并无特别限制,以一人为通例,以数人为例外。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只要胎儿全部脱离母体,且在 分离之际有呼吸行为,为出生完成。“出”,指胎儿的身体与母体分离;生”,则是脱离母体的婴儿应有生命,而不论其生命保持时间的长 短。按照当代医学公认的出生标准,出生应为胎儿完全脱离母体,独立 存在,并能自主呼吸。
自然人出生,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于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生 理死亡是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现行的标准是心肺 死,学理上多有主张脑死亡。宣告死亡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宣告自然人 死亡。
自然人死亡的法律效果是:(1)该自然人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 力,不能再作为民事权利主体;(2)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终止,发生 继承开始、遗嘱继承或遗赠发生效力、婚姻关系消灭、委托关系终止等 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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