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的规定。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可以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务的资格。所有的自然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是: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属人性,即民事权利能力与 民事主体具有一致性,属于特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 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每一个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得让与和抛弃。一旦让与或者抛弃民事权利能力,人将不再是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的,因而派生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 力具有平等性的特征。人人皆享有权利能力,就说明在权利能力的享有 上,人人都处于同等地位,不分男女、种族、阶级、财富、宗教等的不 同,仅凭其自然出生的事实自然人就取得民事权利能力,没有高低、多 少的区别。这就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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