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十四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的规定。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可以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务的资格。所有的自然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是: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属人性,即民事权利能力与 民事主体具有一致性,属于特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 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每一个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得让与和抛弃。一旦让与或者抛弃民事权利能力,人将不再是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的,因而派生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 力具有平等性的特征。人人皆享有权利能力,就说明在权利能力的享有 上,人人都处于同等地位,不分男女、种族、阶级、财富、宗教等的不 同,仅凭其自然出生的事实自然人就取得民事权利能力,没有高低、多 少的区别。这就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01.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201.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