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 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 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以其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 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有资格享受权利、负担义务。基于法 律规定而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权利人即与 他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基于人的行为而取得权利、负担义务,则不仅 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且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与他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功能,是通过全部或部分否定欠缺民事行为能 力的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方式,使他们免受其行为引起的约束。
      成年人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以自己的意志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 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负担民事义务,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承担完全 的法律后果。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民事行为能力缓和的表现,与《劳动法》 第15条关于劳动能力自16周岁起的规定相一致。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要不欠缺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一是具有一定的劳动收入,即依 靠自己的劳动获得了一定的收入,二是劳动收入构成其主要生活来源, 也就是其劳动收入能够维持其生活,即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 律意义是,对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将其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可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 负担民事义务,独立承担民事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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