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 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成年人及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只有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完全正确。除了精神病患者之外,还有植物人、老 年痴呆症患者等成年人也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实际情况,民法典采 取了新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即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只要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 不再区分是因何原因而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原本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8周岁以上 的未成年人也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一 样,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或者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 年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都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不得自己独 立实施,否则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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