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规定。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设置监护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们的监护人形成监护法律 关系。在监护法律关系中,与监护人相对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被监护人,包括不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8周岁 以上不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 为能力的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置的监护人的范围 是:(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首先是 他们的父母基于亲权而作为其监护人;如果他们的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 责,或者已经去世,或者被剥夺了亲权,则应当按照本编规定的监护顺 序,确定监护人。(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 人,根据法定的监护顺序,或者根据意定监护协议等,决定他们的监护 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只能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 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都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就是其法定代理人,由他 们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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