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 定监护人。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遗嘱指定监护人的规定。
遗嘱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在担任监护人时,通过遗嘱为未 成年子女指定的监护人。
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1)遗嘱人须 是亲权人。非亲权人不得以遗嘱指定监护人。即使是亲权人,如果亲权 丧失或者被剥夺的,也不能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2)遗嘱人须是后 死的亲权人。先死的亲权人由于尚有亲权人在世,因此无权指定监护 人。如果亲权人共同遗嘱指定监护人,后死的亲权人没有改变遗嘱的意 思,应当认为是后死亲权人的遗嘱。亲权人共同遗嘱指定监护人,并且 是同时死亡的,如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推定为同时死亡,遗嘱有效。 (3)遗嘱须符合法律要求,违反遗嘱法律要求的遗嘱无效,不发生遗 嘱委任监护人的效力。
指定监护人的遗嘱符合法律要求,承认其指定的监护人的效力。遗 嘱有效包括遗嘱的内容、程序、形式均须合法、有效,应依遗嘱的一般 规定判断。遗嘱符合上述三项条件的,为有效遗嘱监护,遗嘱指定的监 护人在遗嘱生效之时即为监护人,取得监护权,发生监护法律关系。
这种设定监护人的方式主要适用于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即由未成年 人后死的父或母以遗嘱指定特定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于成年被监护人,如果监护人是其父母的,该父母也可以用遗嘱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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