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 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 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 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成年人意定监护的规定。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 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组织中进行协商,通过签订监护协 议,合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当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的成年人丧失或者 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意定监护人依照监护协议,依法承担监护责 任,对被监护人实施监护。在成年监护制度改革中诞生的意定监护制 度,具有普遍地保护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权利 的重大意义。
成年人设定任意监护人,应当在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依 自己的意思选任监护人,并且与其订立意定监护协议,将有关自己的监 护事务全部或者部分授予意定监护人,在本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的事实发生后发生效力,产生监护关系。 意定监护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是法定监护人,也可 以是法定监护人之外的其他人,即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被监护人关系密 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
通过意定监护协议设定成年人的监护人,具体办法是:(1)成年 人通过监护协议,约定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意定 监护人进行监护。(2)意定监护的设置是通过协商确定意定监护人, 本人与选定的监护人进行协商,达成合意后,通过签订监护协议,确定 意定监护法律关系。(3)关于意定监护人的资格,凡是近亲属或者其 他与被监护人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均可 被选定为意定监护人。(4)监护协议应当经过公证。意定监护对于被 监护人的权利保护意义重大,我国没有规定监护的登记程序,可以借鉴 公证方法,确认意定监护协议须经公证方为有效,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 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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