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 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 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 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 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 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监护人职责的规定。
       与《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相比较,本条增加规定的新规则是,因 突发事件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有关组织对被监护人负有临时生 活照料义务。 监护权,是指监护人享有的对于未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 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加以监督、保护的准身份权。监护权的中心内容是义务,这种义务被称为监护职责。我国监护权的中 心内容就是监护职责。
      监护权的监护职责是:(1)身上监护权。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是 身上照护权,也有管教权的内容。对成年人的监护,内容大体一致,略 有区别,不具有管教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居住所指定权、交还请求权、 身上事项同意权、扶养义务、监督教育义务和护养医疗义务。(2)财 产监护权。监护人应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具体内容是:财产 管理权、使用权和处分权,以及禁止受让财产义务。(3)民事法律行 为和民事诉讼行为的代理权。首先是代理民事法律行为,以被监护人的 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为被监护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其 次是代理民事诉讼行为。对于被监护人发生的诉讼活动,监护人亦为法 定代理人,享有诉讼代理权,代理被监护人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 承担诉讼义务。
    监护人应当承担两种民事责任:(1)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造 成被监护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是滥用监护权,造成被监护人 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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