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 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 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 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 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 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 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 监护人不得干涉。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行使监护权和履行监护职责要求的规定。
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基本要求是:(1)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 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了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 的财产。(2)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成年 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分别作不同的要求。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无论是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进 行监护,还是对其财产权益进行监护,以及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 行为或者民事诉讼行为,在作出与被监护人上述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应 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如果被 监护的未成年人已经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并且不违反对未成年人 保护的意旨的,应当按照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处理监护事宜。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的要求是:(1)凡是成年被监护 人能够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应当依照其真实意愿处理监护事宜;成年 被监护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的,也应当根据其利益推定其真 实意愿,最大程度地按照其真实意愿处理监护事宜。(2)保障并协助 被监护人独立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监 护人应当对该成年被监护人实施这类民事法律行为予以保障,并且协助 完成。(3)根据成年被监护人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对其有能力独 立处理的事务,应当让成年被监护人独立实施该民事法律行为、处理自 己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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