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 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 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 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 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 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 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 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 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 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件及程序的规定。
       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件:(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 为的,如对未成年子女实施性侵行为或者虐待被监护人的行为;(2)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 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例如不履行人身 照护或者财产照护职责,或者自己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又不将监护职责委 托他人,均须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3)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 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例如转卖、侵吞被监护人的财产等。
       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程序,应当由有关个人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撤 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条件的,作出 撤销监护人的裁判,同时要先安排好临时监护措施,并根据最有利于被 监护人的原则指定新的监护人。监护人的资格被撤销以后,应当按法定 监护顺序继任或指定监护人。新的监护人产生以后,监护法律关系的变 更即完成。在撤销了监护人的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之前,须指定临 时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监护,避免出现被监护人的权益无法受到保护 的情况。临时监护人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 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民政部门作为国家主管监护职责的机 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个人和组织是监护监督人,包括负有监 护职责的个人和监护监督机关。有监护监督资格的个人,就是其他有监 护资格的人。监护监督机关,是指负责对监护人的监护活动进行监督, 以确保被监护人利益的机关,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 疗卫生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 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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