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十八条:监护资格后的恢复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 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 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 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 时终止。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父母或子女被撤销监护资格后予以恢复的规定。
        监护人的资格被撤销后,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恢复。监护 人恢复监护资格的要件是:(1)被撤销监护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对被监 护人实施的故意犯罪行为。如果监护人是因为其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 罪行为,例如故意侵害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构成犯罪的,不得恢复其 监护人资格。(2)确有悔改表现的情形。主观上有悔改的表示,客观 上也有悔改的行为,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3)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 护人自己申请恢复自己的监护人资格,未经申请者,不得恢复其监护资 格。(4)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被监护人愿意接受被撤销监护资格 的监护人继续做自己的监护人的,才可以恢复监护人的资格。 符合上述要件的,法院可以判决被撤销监护资格的人恢复监护资格。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6.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226.html
  • 恢复监护资格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