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 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 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 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 时终止。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父母或子女被撤销监护资格后予以恢复的规定。
监护人的资格被撤销后,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恢复。监护 人恢复监护资格的要件是:(1)被撤销监护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对被监 护人实施的故意犯罪行为。如果监护人是因为其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 罪行为,例如故意侵害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构成犯罪的,不得恢复其 监护人资格。(2)确有悔改表现的情形。主观上有悔改的表示,客观 上也有悔改的行为,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3)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 护人自己申请恢复自己的监护人资格,未经申请者,不得恢复其监护资 格。(4)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被监护人愿意接受被撤销监护资格 的监护人继续做自己的监护人的,才可以恢复监护人的资格。 符合上述要件的,法院可以判决被撤销监护资格的人恢复监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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