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四十条:监护关系消灭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自然人宣告失踪条件的规定。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过 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规定 宣告失踪的目的,是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及其应履行的义务不能得到及时履行的非正常状态,以保 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宣告失踪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下 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最后的住所或经常居所后没有音讯,并且 这种状况为持续、不间断。只有从自然人音讯消失起开始计算,持续 地、不间断地经过两年时间,才可以申请宣告失踪。(2)须由利害关 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界定较宽,包括被申请宣 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 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其他与 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主要是指失踪人的合伙人、债权人 等,因为宣告失踪的目的主要是了结债权债务关系,将合伙人和债权人 作为利害关系人应属当然。宣告失踪的申请可由这些利害关系人中的一 人提出或数人同时提出,没有先后顺序的区别。(3)须由法院根据法 定程序宣告。法院在收到宣告失踪的申请以后,应当依据《民事诉讼 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满以后,仍没有 该自然人的音讯时,人民法院才能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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