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四十二条: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 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 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的财产代管人的规定。 在自然人被宣告为失踪人以后,由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所 以不产生婚姻关系解除和继承开始的后果,只在财产关系上发生财产代 管关系,为失踪人的财产设定代管人。
       法院判决宣告自然人失踪的,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能够作为财产代管人的人,除了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之外,还包括 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无论是失踪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 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还是其他朋友等,只要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 的,都可以请求担任财产代管人,法院应当从上述人员中为失踪人指定 财产代管人。失踪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由其监护人作为财产代管人较为妥当。
       在以下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1)对于 由谁担任财产代管人发生争议;(2)失踪人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 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3)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 年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无代管财产能力。出现上述情 况之一,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0.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230.html
  • 财产代管人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