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 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 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 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财产代管人职责和责任的规定。 财产代管人兼具财产保管人和指定代理人的性质。财产代管人是代 管财产的保管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管理失踪人的财产。财产代 管人是失踪人的指定代理人,在法律以及法院授权的范围内,有权代理 失踪人从事一定的民事活动,包括代理失踪人履行债务和受领他人的履 行,以维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
财产代管人对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等的广义债 务,都应当以失踪人的财产负担清偿义务。
由于为失踪人代管财产是无偿行为,因而代管人仅在因自己的故意 或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害时,才承担赔偿责任,而无须对因一般 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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