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 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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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自然人宣告死亡的规定。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 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民事主体制 度。规定宣告死亡制度,能够消除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造成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态,及时了结下落不明的人与他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宣告死亡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期 限。下落不明是指生死不明,即自然人离开其原来之住所或居所生死不 明。如果知道某人仍然生存,只是没有和家人联系或者不知道其确切地 址,不能认为是下落不明。
法定期间:1)一般的下落不明为满4年;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为满2年,但是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 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与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相同。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 的要求。(3)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告。法院受理死亡宣告 申请后,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发出寻找下落 不明人的公告,在公告期届满没有其音讯的,人民法院才能作出死亡宣 告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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