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四十七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顺序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 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顺序的规定。
       对一个下落不明的自然人,既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也符合宣告死 亡的条件,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 踪的,形成请求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冲突。对此,本条规定的规则 是,宣告死亡优先。这是因为,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必然符合宣告失踪 的条件,既然如此,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同时也能够达到宣告失踪的后 果,因而按照利害关系人宣告死亡的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尽管不符 合宣告失踪申请人的意图,但是由于都能够达到所申请的目的,因此, 宣告死亡是最好的选择。构成申请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冲突的,人民法 院应当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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