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 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 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确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日期的规定。
确定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死亡日期的方法是:(1)人民法院在 判决中确定宣告死亡的日期,即判决书确定了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 的,该日期就视为其死亡的日期;(2)法院判决没有确定死亡日期, 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3)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的,应当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被宣告死 亡的自然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已经死亡,其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发生 变动。具体后果是:(1)财产继承关系开始;(2)婚姻关系终止,原 配偶可以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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