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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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宣告自然人死亡判决空间法律效力的规定。
宣告死亡判决发生被宣告的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后果,这种效力是相 对的空间效力,即自然人尽管被宣告死亡,但这只是一种推定,其有可 能还在异地生存。坚持相对的空间效力,就承认该自然人在异地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宣告死亡的目的并不是要绝对地消灭或剥夺被宣告死亡人的主体资 格,而在于结束以被宣告死亡人原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因 此,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消灭,并不是全部在事实上丧失,而仅仅是法律上的死亡推定,并非绝对已经丧失民事权利能力。被宣告死 亡的人在其存活地的民事权利能力并不终止,其仍可依法从事各种民事 活动。自然人并未死亡但被宣告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 后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这也就意味着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可能 并未死亡,只是在法律上被宣告死亡;如果其在被宣告死亡但并未死亡 期间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照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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